經濟部預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的子法規,也就是俗稱台版晶片法,專家也提出3大提醒,包括業者應注意關於前瞻研發及先進製程定義,還有稅率及數額計算須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經審核不符資格者在接到審查結果後1個月內申請變更為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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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部預告的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 的子法規「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草案,規劃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申請門檻,預告30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公司應特別留意前瞻創新研發與先進階製程的定義及符合前瞻創新研發活動種類等,申請時提供說明及佐證資料例如公司產品、服務於國際市場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其他可供佐證其影響力等,經濟部將成立審查小組綜合評估當時產業發展情形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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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適用資格條件所要求的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研發費用/營業收入淨額)達6%,林巨峰解釋,這是以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為準,有效稅率計算則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另計算有效稅率時,海外分公司所繳納的海外所得稅額不得列入分子計算,因其非屬國內繳納稅款。
若經審核不符資格條件者,他也提醒,應注意在接到審查結果後1個月內,申請變更為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可以紙本辦理,無須重新線上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