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家族的國務機要費等案纏訟17年,去年因《會計法》除罪化,扁、珍等人獲判免訴,但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卻因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被依洗錢罪各判2年、1年、10月,黃睿靚獲宣告緩刑4年。3人上訴後,最高法院今(26)日撤銷吳淑珍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並將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駁回,陳致中須入獄服刑,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指控,吳淑珍把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賄款,透過陳致中、黃睿靚的人頭帳戶匯至海外多個銀行,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防制法》。
更二審認定,陳致中、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陳致中遭判處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扣案的美金816萬餘元沒收;黃睿靚判處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美金816萬餘元沒收。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於判決中詳細說明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逐一論述駁回兩人事後否認犯行的各項辯解,沒有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陳致中、黃睿靚上訴任意指摘更二審並無證據證明兩人認罪的自白為事實,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至於更二審的量刑,未逾越刑法減刑的幅度,此部分屬於法院行使刑罰裁量職權的範圍,駁回陳、黃二人上訴。
至於扁妻吳淑珍的洗錢罪遭判2年部分也同樣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定吳淑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一造辯論判刑,但依高雄長庚醫院在去年對她的診斷證明,及新冠疫情之變化等,她是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更二審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此部分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