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育/曾任士林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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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後,辦理密封遺囑經公證,遺囑內容指定遺產交二房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大房三子張國政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
有人會問,為何遺囑經公證人公證,為何張榮發沒辦理公證遺囑,而辦理密封遺囑?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述遺囑五種。所謂密封遺囑,是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參見民法第1192條第1項的規定);所謂公證遺囑,是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的遺囑(參見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倘若當事人不想揭露自己有哪些遺產,以及遺產由何人繼承,給公證人知悉的時候,當事人就會選擇密封遺囑的方式處理遺產的分配問題。所以不是有公證人公證過的遺囑就是公證遺囑。這個部分是遺囑人的選擇權,公證人通常會尊重遺囑人的意願,不會強迫遺囑人必須揭露遺產的分配方式。
遺囑是要式的法律行為,一定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做成,否則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一般來說,公證人是專業人士,在處理遺囑案件時,會特別小心,都會遵守法律規定而辦理。遺囑人請求公證人辦理密封遺囑公證,公證人一定會詢問遺囑人,遺囑內容是親自書寫,還是第三人代為書寫,如果是第三人書寫,這個第三人是誰,公證人會將遺囑人的回答記載在密封遺囑及公證書上,公證人記明密封遺囑提出的時間,並由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在密封遺囑上同行簽名。公證人只要踐行這樣的程序,密封遺囑效力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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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經過公證人公證,為何還會有訴訟發生?只要原因是公證只是程序,遺囑有無效力,主要是看有無依據法律規定之要式作為判斷標準。並非遺囑經過公證,就必然保證全面遵守法律要式規定,為了保障人民憲法上訴訟的權利,當然會有訴訟的發生。只是遺囑經公證後,要推翻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容易。然而,正因為遺囑的分配倘若不如繼承人的心意時,就會發生爭訟,公證人時常要去法院作證,會造成公證人辦理公證業務的困擾,因此,願意辦理遺囑公證業務的公證人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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