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打詐,8年前利用「M化車」偵破以陳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但法院以合法蒐證的證據,無法證明詐團4人有罪,另加上「M化車」蒐證沒有法制化,將4名詐團成員判無罪確定,再度讓3年前就已難產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備受關注。法務部今(20)日表示,已廣納各界意見並參考德國、美國等國的立法例,目前將朝提高「法官保留」的密度方向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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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議《科技偵查法》草案,起源於海巡署一名王姓士官,2014年間為查緝私菸,在嫌犯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結果反遭嫌犯控告涉嫌妨害秘密。
檢察官原本不起訴,但嫌犯改聲請交付審判,竟成功讓王姓士官遭判有罪定讞,雖然宣告緩刑,最後還獲得檢察總長兩度幫平反,但也是碰壁,導致司法警察在偵查犯罪時,顯得綁手綁腳。
因此,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要求法務部研究該如何解決該項問題,當時法務部將GPS、M化車、無人空拍機、熱像儀、設備端監控等科技納入《科技偵查法》範圍,只是草案2020年一上網預告即引發爭議,草案還沒送到行政院就不了了之。
律師陳琮勛表示,2020年提出的科偵法草案,有些條文爭議很大,如法條僅規範檢察官偵查中可使用科技設備及技術,追蹤人民非隱私空間;條文中的偵蒐手段,可在手機中植入程式擷取通訊,比通保法更侵害人民隱私,卻不用經過法官同意。
過了3年,高院更一審近日做出一項無罪判決,再度讓《科技偵查法》的去向受到關注。該起案件是2015年間,警方利用「M化車」定位詐團成員的手機門號,偵破桃園龍潭機房。
但高院更一審卻判4名詐欺犯無罪,理由是,檢警合法蒐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另外法官也特別提到「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用「M化車」蒐證的證據無證據能力。
陳琮勛說,現在犯罪手段日新月異,不可能要檢警以傳統手法對付新科技犯罪,《科技偵查法》勢在必行,但大家也很害怕國家機器用此技術去打擊政敵或搞一般小市民,所以該法的管制很重要,最好都要經過法官同意,除了緊急狀況可先斬後奏,之後還是得回頭向法官聲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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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檢察官黃惠欣說,自2020年起,已廣納外界很多意見,內部也有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甚至請德國等科技偵查立法較為先進的國家提供立法過程及實務運作上的經驗,近期應會提出新草案,儘快通盤檢討後送行政院。
因「M化車」屬於偵查方法,法務部表示,另將儘速研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增訂M化車條款,使執法人員得依法定要件及程序使用M化車進行犯罪調查,除可利用精確定位追蹤組織集團成員行蹤,溯源追查犯罪組織或機房所在地外,也可精確定位被害人位置,以迅速營救遭犯罪組織控制或囚禁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