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19日電)中國外交部稱,國際海洋法未規範國際水域,抨擊美軍以此為藉口穿越台灣海峽,但根據事實查核,台灣海峽的確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各國船隻享公海自由航行權利的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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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由亞洲電台(RFA)18日報導,美軍發聲明指出,飛彈驅逐艦米利厄斯號(USS Milius)16日穿越台灣海峽,這是依國際法公海航行和飛越自由水域規定的例行性穿越。
但中國外交部卻說,國際海洋法沒有國際水域的界定,反對美國以此為藉口,操弄涉台問題、威脅中國主權安全。
但「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查證後指出,國際水域之說確有憑據,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台灣海峽的確是各國船隻享有公海自由航行權利的水道,空中亦然。
報導說,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國由領海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為領海,再向外12海里則是毗連區(台灣稱之為鄰接區)。
台灣海峽最窄處約70海里,最寬處約220海里,據兩岸政府各自宣告的領海及毗連區可知,台灣海峽仍有雙方各自領海和毗連區覆蓋不及的範圍,這就是各國船艦可以自由航行、通過的水域。
此外,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Ned Price)去年6月回覆媒體查詢台灣海峽法律定位曾表示,台灣海峽是國際水道(國際水路),意旨台灣海峽海上和空中的公海航行自由(公海自由),都受國際法保障。
另據台灣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林正義的研究發現,美國雖並未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另行頒佈美國海軍與陸戰隊適用的「海軍指揮官作業手冊」(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已有相關規範。
2022年3月版的海軍指揮官作業手冊指出,適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包括台灣海峽、宗谷海峽(Soya Kaikyo)、大隅海峽(Osumi Strait)、宮古海峽(Miyako kaikyo)等皆屬公海自由水域。
手冊另界定,各國領土24海里以外的水域都是可自由航行的國際水域。
國際法專家、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告訴亞洲事實查覈實驗室,國際水域向來是國際法上的慣用語,也就是不屬領海水域的水域,論及航行自由或管制權利,國際水域的確有合法、明確的意義。
此外,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還說,台灣海峽完全被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涵蓋…中國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此指若中國政府若宣告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必定覆蓋整個台灣海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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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宋承恩駁斥,專屬經濟區雖保護當事國的經濟權利,卻不能干涉專屬經濟區內的航行自由。
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祕書長林廷輝則指出,中國政府的立場就是企圖把台灣海峽「內海化」,藉此制止他國介入台海。(編輯:曹宇帆/張淑伶)1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