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男子李佳修因酒駕撞死人遭起訴,未來全案將由6名國民法官參與,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但李男卻透過律師聲請改為一般刑事案件審理,理由是,因為案情已遭媒體報導,恐怕會影響國民法官心證,以及被告已認罪且無量刑爭議。台北地院日前召開調查庭後,合議庭認為,李男聲請無理由,今(14)日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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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李佳修依該項規定,遞狀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被告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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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涉及被害者生命權喪失,屬國民高度關心之社會議題,且新聞媒體為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本應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尚難僅因國民有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報導,而認國民經選任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即以預斷、偏見、受有污染之心證進行審判,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