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文化部說明,《公共電視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距2009年最後一次修法,已13年未修正,對於捐贈經費固定為每年9億元,本次修法可謂是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盼修正草案早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視能落實扮演台灣媒體的正向指標,成為台灣享譽國際的重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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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說明,此次修法,共計修正條文17條,其中涵蓋了媒體改革團體的意見、公視董事會的修法建議,甚至監察院今年提出對行政院及文化部的糾正案意見,在目前的修法草案中皆有對應的適度修訂。因此,包括公視捐贈經費上限、董監事選任門檻、國際及多元族群頻道法制化,以及回歸《財團法人法》規範等皆有修訂條文。
文化部指出,依《公視法》規定,政府於1998年公視成立起編列12億元經費捐贈公視基金會,而後逐年遞減,自2001年起至今,捐贈經費固定為每年9億元,隨時代變遷、科技發展,公視已從1個類比頻道擴增至3個高畫質頻道,並受託經營客家電視台、國際傳播頻道,再加以物價提升等因素,台灣公視與其他國家相同性質電視台相較,如日本NHK年經費1976億元、英國BBC的1835億元、韓國KBS經費329億元等,政府每年9億元捐贈早已不足基本營運所需。
文化部表示,本次修法可說是解開凍結23年,每年固定9億元捐贈經費的緊箍咒,明訂每年依公視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檢討調整編列預算。
其次,原為凝聚社會各界對於公視董監事最大共識所規定3/4以上同意的選任標準,經多年實務運作結果,無論任何政黨執政皆遇有無法如期完成選任的情形,如第5屆延宕968天、第7屆966天,造成董事會長期看守,無法穩定經營的狀況。針對此項規定,各界及朝野間多年來也有諸多討論甚至爭論,在經過漫長的協調後,修正草案下修董事人數為11至15人,選任通過門檻參考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1/2同意權規定,以及原民台2/3選任門檻規定等,選任通過標準由3/4修正為2/3。
至於國際傳播頻道部分,以及公視長年受委託辦理的族群頻道等,一直存在未有明確法源,以致只能以採購方式辦理,造成經營穩定性不足情形。本次修法也賦予明確法制化基礎,增訂公視業務包含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傳播服務、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等彈性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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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長史哲說,公視屬於全國人民的電視台,除提供公正、中立訊息傳播責任,近年也成為台灣戲劇發展的指標。文化部後續將積極與朝野溝通,盼《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早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視能落實扮演台灣媒體的正向指標,成為台灣享譽國際的重要品牌。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公共媒體是社會重要的文明指標,直接反映國家的民主與文化素養,因此政府應全力支持及協助公共媒體穩定發展,現行《公共電視法》已超過10年未作修正,就當前媒體環境來看,部分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影響公視基金會正常營運,本修正草案通過後,有助於改善公視基金會經營環境,強化對各個年齡層和不同收視族群的公共電視服務,協助公共電視數位轉型,提高國際新聞傳播競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