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苗栗縣三灣鄉長溫志強因多次利用職務機會,涉嫌收賄、洗錢,遭檢方依貪汙罪起訴。監察院今年初通過彈劾,將溫志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溫嚴重敗壞官箴,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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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指出,温志強於2014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公共工程的機會向承攬標案業者收賄;另於2020年間,利用鄉公所2度辦理清潔隊甄選的機會,分別向應徵者與其親友收賄,不法獲利合計1289萬8100元;為隱匿不法所得,溫使用母親、兒子的銀行帳戶洗錢,並買入土地規避司法追查。去年8月,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溫志強,全案正由苗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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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認為,温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鄉民謀取福利,卻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賄中飽私囊,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法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認為,温志強2014年當選鄉長、2018年獲鄉民支持連任,實有愧於選民與國家付託,嚴重悖法亂紀、敗壞官箴,並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審酌其多次索賄、鉅額不法所得,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