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詐騙集團囚禁、凌虐受騙民眾等案件頻傳,凸顯詐欺犯罪已從單純財產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更衍生出包括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犯罪,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最高可處7年得併科罰金100萬元;增訂加重結果犯,因而致死可處無期徒;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若透過深偽影像或聲音詐欺者,最高可處7年得併科罰100萬元,嚴懲重罰詐欺集團,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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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明,總統蔡英文交付新內閣四大任務中,將「打詐」列為攸關國民生活措施之一進行檢討,行政院長陳建仁今年主持第一次治安會報時,指示詐欺犯罪不僅侵害民眾財產安全,也影響民眾對政府滿意度,各相關部會首長務必將治安工作視為首要任務。
法務部指出,為因應詐欺犯罪型態改變而採取有效遏阻措施,以最短時間內主動提出刑法修正草案,以完備法制規範,完整評價詐欺集團成員罪質、惡性及行為實害性,且強化規範密度,以周延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等法益。
法務部說明,本次刑法修正草案,首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是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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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說,本次修法將強化打擊詐欺犯罪力道及有效遏阻詐欺集團橫行,今日於行政院會通過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期能順利修法通過,嚴懲重罰詐欺集團,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