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價/各界促立法 數位部:持續蒐集意見擬方向

▲數位發展部指出,等到第二輪媒體與數位平台對話後,才會有較明確立法方向。(圖/記者吳嵩浩攝,2022.09.24)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2023-03-25 10:00:00
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皆認同「新聞有價」,媒體4大公學會也期待立法,才能為雙方議價提供堅實法律後盾,民進黨立委范雲、張廖萬堅、林楚茵以及國民黨立委李貴敏預計分別提出4種版本的「新聞有價」法案;行政院跨部會小組也將啟動新一輪新聞業和數位平台間的共榮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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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有價 數位部怎麼做?

行政院政委吳政忠去年10月底召開跨部會會議時,請數位發展部促成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的對話會議。首輪邀請平面新聞媒體業者(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電視新聞媒體業者(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與Google、Meta對話,4場對話中,媒體方面有2種不同偏好的解決方案,包括參考澳洲媒體議價機制,或用稅法處理。

首輪談話後,Google在日前率先提出3年內投入3億元的「台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方案,協助新聞產業數位轉型和永續經營,但這並非新聞業期待的「分潤」、「付費使用新聞」。

對此,數位部長唐鳳表示,對數位平台來說,提供本來就有提供的服務是比較容易調度的資源,分潤屬於澳洲模式,是另外一種資源,實施上要分階段,而兩者之間並沒有排除性。數位部次長李懷仁也說,「立法一直是選項」。

唐鳳日前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專訪時指出,將在3月啟動新一輪新聞業和數位平台間的共榮對話,邀請網路原生新聞業與會;等到第二輪討論、蒐集各媒體意見後,才會進一步處理分潤機制。他認為,將各方利害關係人納入後,再確定哪些屬於新聞工作、參數設定為何,比較適合。

至於是否立法,他說,立法絕對是數位部今年發展重點,但立法有集體議價、強制仲裁、著作鄰接權等諸多選項,無法預先決定,得透過對話、讓各方意見充分表達,才會知道立法方向,這也是要等到第二輪對話後,才會有比較明朗的方向出來。

他提到,若最後大家共識將採取明確著作鄰接權、要修著作權法,就會由該法令主管機關主導;若是競爭法、聯合議價行為,主要得由公平會主導,數位部將提供對話平台給主管機關運用;若最後採行模式,沒有明確主管機關,只要數位部不會變成判斷新聞業或新聞業本身的主管機關,僅是建構機制等,數位部責無旁貸、願做立法後的主管機關。

立委、學界催生相關立法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則是參考澳洲立法,草擬完成民間版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范雲將參考該版本,3月提出相關草案;張廖萬堅等19位立委也參考民間版,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建議由數位部擔任主管機關。

王立達表示,在各國政府與專家學者目前提出的方案中,以2021年2月底澳洲開始實施的強制議價模式最值得參考;民間版草案若能和媒體與平台間議價談判雙軌同步推動,可以促使雙方儘快坐上談判桌,早日完成付費協商,達成具體協議。

該草案核心精神在於促使平台與媒體儘速進行議價協商,草案條文內容2大重點分別是「多階段促進談判程序」與「最終強制仲裁機制」。由新聞媒體提出議價請求,經3個月仍未能與數位部公告的數位平台達成議價協議時,得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若任一方欠缺誠意,蓄意拖延協商程序,導致議價協商無法完成,在調解期滿或提前結束時,新聞媒體有權請求強制仲裁。

另外,立委林楚茵希望數位部在立法院本會期提出相關法案草案,或是建立初步分潤機制;同時,也將參考民間版本,在本會期擬好媒體議價法草案,盼加速建立媒體分潤機制。立委李貴敏則與民間團體21世紀基金會合作,將提出較為全面性的數位平台治理法案,涉及使用者保護、假訊息等規範,同時處理平台與新聞議價。

台灣立法有何困境?

目前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已展開對話,Google釋出善意、立委也擬推出相關立法草案,但林楚茵坦言,這部法案最困難的是執行面問題,部分跨國數位平台在台灣沒有商業據點,再加上平面新聞媒體、電子新聞媒體各有不同公會,網路原生新聞媒體甚至沒有公會組織,若要與跨國數位平台談判,究竟是誰要上談判桌,新聞媒體可能得先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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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認為,儘管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的協商機制需要建立,目前台灣媒體以「公會」為主,是比較聯誼性、商業性質,較難開展平台和個別媒體的具體協商;國外協商都是一個媒體或幾個規模較小的媒體聯合跟平台協商,而不是公會代表跟平台協商。

她建議,各家媒體應指定專人,一方面進行資訊收集,一方面也代表公司成為協商窗口,有助於協商的實質推動;因為協商之後,所有的談判都會被列為保密協定,若沒有一個專人清楚整個來龍去脈,恐怕很難做到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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