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條文,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及納保,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劉育麟3日呼籲微電車車主應投保強制險再上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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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育麟表示,依道交條例及強保法修正條文規定,於111年11月30日起,微電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未領用牌照行駛,公路監理機關將處所有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微電車車主應投保強制險再上路,以免受罰。
劉育麟說,如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電車,所有人應於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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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育麟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等7項配套子法已於111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其中保險期間及費率部分,微電車新車1次投保3年,舊車依已使用年期未達1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2年;已使用年期1年以上者,保險期間至少為1年,1年期至3年期保險費分別為563元、971元及1358元。
劉育麟並呼籲,微電車車主務必檢視所駕駛車輛是否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免被舉發強制險違規,依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修正之規定,未投保被舉發,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