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新北巿某國小劉姓游泳隊教練被控丟擲浮板,導致10歲男童(隊員)眼角膜割傷,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教練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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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劉男為新北市某國小游泳隊教練,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在校訓練游泳校隊時,看到10歲的葉姓男童(隊員)潛在左側水道內,以叫喚方式提醒其注意避免與他人碰撞,但未獲回應。
劉男將浮板朝男童下潛的位置附近水面丟擲,恰巧男童突然浮出水面,遭浮板砸中蛙鏡,因此受到左眼眼球挫傷合併角膜刮傷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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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劉男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審酌被害人傷勢、雙方未能達成和解等,認定原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告訴人雖主張劉男是故意傷害,並使被害人受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依現場畫面勘驗結果,無法證明劉男看到被害人浮出水面時才刻意丟擲浮板,又本案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害人作惡夢、焦慮度高、恐懼水和游泳等症狀,與劉男犯行之間有因果關係。
此外,去年男童家長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及立委陪同下開記者會,指控劉男是體罰孩子。新北巿政府當時指出,教練行為動機與傷害結果,確實已違反專任運動教練應有的正向管教原則,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懲處記過。(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