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1日電)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去年12月23日遭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2個月羈押即將期滿,台南地檢署16日聲請延押2個月,南院今天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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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聲請羈押禁見,南院於同年12月23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南院指出,南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為由,聲請自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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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表示,法官今日訊問被告,並審閱聲請人南檢檢察官所附偵查卷宗,認被告嫌疑重大,且於被告羈押期間內,經檢察官訊問被告,所述與證人仍有出入,且尚有共犯待查,可見聲請書所指有偵查作為尚待進行,有所根據。
南院指出,被告所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全案情節既尚未調查釐清、仍有共犯或證人尚待傳喚,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原因仍存在,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編輯:陳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