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板橋分局潘姓員警4年前執勤時,重壓民眾8分鐘挨告,警方將直情過程做成負面教材影片宣導,讓潘男認為被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訴請國賠。高院認為,板橋分局侵犯潘男隱私權,判賠2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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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晚間,潘男在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175巷及板城路交岔路口攔查到逆向騎車的騎士,因騎士出言不遜遭潘男逮捕、上銬,壓制在地。高院依公務員故意傷害罪,將潘男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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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男主張,板橋分局督察組人員未經他同意,將他執行酒測勤務所錄製的過程,以戲謔方式後製成擴大臨檢前的教學影片,並置放於未加密、所有同仁均可隨意閱覽、下載的警分局內部網路檔案交換區所屬督察組專區內,致該局同仁誤認他未合法執行勤務,訴請國賠400萬元。
新北地院判板橋分局須賠償5萬元,分局和潘都上訴。高院認為,潘的執勤影片沒有顯現臉部,影片是要讓同仁記取教訓,沒有不法性,潘索賠無理;督察組疏忽保密個資,讓潘男隱私讓人有聯繫閱覽、下載可能,已侵害隱私權,有過失和不法性,參考《個資法》的賠償標準,判賠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