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稽查預售屋契約7.3%不合格!藏4大陷阱申訴無門

▲行政院消保處今(20)日宣布已針對50建案進行專案查核,每一建案查核15項目,共計有5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7.3%,並且公布有心建商業者違規4大陷阱,提醒消費者務必當心。(圖/記者汪睿琦攝)
記者汪睿琦/綜合報導-2023-02-20 13:20:29
消費者存了一輩子積蓄只想買下安身立命的家,卻有不肖建商鑽漏洞,在預售屋合約中藏陷阱!行政院消保處今(20)日宣布已針對50建案進行專案查核,每一建案查核15項目,共計有5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7.3%,不合格內容散見於18份契約中。其中不合格的內容有4大項8大樣態。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提醒消費者,「模糊交屋保留款」、「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2大陷阱最嚴重,讓消費者誤以為房地產有誤差、瑕疵的同時,無法主張任何權益實在不合理。消保處強調,已請內政部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進行裁處,搭配地方政府協助繼續追查是否有改正情況,若沒有就會逐次加重開罰,以6萬元起跳,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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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今(20)日舉辦「預售契約藏陷阱,簽約買屋請留心」記者會,公布經消保處查核不合規定的預售屋契約違規案例。其中包含4大項8大樣態:

🟡違反「驗收」規定,共計8建案。

消保處陳世元諮議指出,部分建商所列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甚至有建商業者大剌剌在交屋保留款欄位寫著「零元」,當房屋有瑕疵時,消費者權益完全無法受保障。另外消保處還查核到建商業者「限制驗收次數為1次」,並要求驗收後即使再發現房屋有其他瑕疵,消費者仍應先配合交屋,強迫消費者接受有瑕疵之房屋。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共計8建案。

違規案件中,發現有建商將「交屋前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意指建商可規避「將無瑕疵房屋交給消費者」的義務,改而只有在房屋有「重大瑕疵」時,才於交屋前負責修繕;其餘瑕疵則要求依「保固程序」處理,還有的直接「擺爛」,直言修繕成果無論如何,消費者只能照樣買單。

另外也有建商被查到大玩文字遊戲,混淆通知交屋與實際交屋概念。陳世元解釋,一般來說建商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消費者交屋,交屋時消費者才須繳清所有款項;但是部分有心建商卻要求消費者先行繳清所有款項,才「願意通知交屋」。

🟡違反「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共計6建案。

一般來說,土地面積、主建物、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買賣雙方應為相互找補;當面積誤差超過3%,消費者理應可以解除契約。但是違規建商卻有的未設「找補規定」,或增加「解除契約之限制」,妨害消費者行使權利。同理,有的建商也將腦筋動到附贈車位上,例如增加誤差容許值規第,實則停車位「車格尺寸誤差」不找補,傷害消費者權益。

🟡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共計6建案。

陳世元指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24點「違約之處罰」已明定建商或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之具體事由。部分建商卻修改契約條款,不當限縮消費者解約事由;或擴大建商之解約事由,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

另外,也有建商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侵害消費者權益。一般來說違約金應分別以「房屋總價15%」及「土地總價15%」計算違約金,總額才會符合房地總價15%規定。部分建商卻於混用前述計算方式,有向消費者超收違約金之嫌。

▲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目前查核下來發現建商設下兩大陷阱侵害消費者權益,讓消費者誤以為房地產有誤差、瑕疵的同時,無法主張任何權益。(圖/記者汪睿琦攝)
陳星宏表示,目前查核下來發現建商設下兩大陷阱侵害消費者權益,分別為「模糊交屋保留款」、「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讓消費者誤以為房地產有誤差、瑕疵的同時,無法主張任何權益。

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所支出之金額甚為可觀,請務必斟酌本身財力為理性判斷,切勿衝動簽約,並於簽約前做到3大步驟以保障自身購屋權益:

步驟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步驟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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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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