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三年以來的香港邊境管制,即將因白紙運動促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放鬆內地封控的連鎖作用而逐步解除,臺港間的民間往來可望逐漸恢復。然武漢肺炎肆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三年後再見的香港,恍若隔世,已經面目全非,教人認不出來了。公民社會和泛民主派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殖民警察國家以國家安全之名全數消滅,這意味著香港的自由與半民主不再,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下的高度自治被完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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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今年1月13日在北京全國港澳研究會主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上發表的演講〈全面準確貫徹實施香港國安法〉中,特別重申了《港區國安法》第62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進而指出:「特區應主動修改、完善本地法律,使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實現有機統一」。香港邊控之前,即有大量香港人選擇流亡來臺,其中以十二港人棄保偷渡失敗,在深圳水域被捕震驚外界。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的青年參與者大量流亡臺灣,當時政府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在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下設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提供單一窗口的行政指導與服務,協助香港難民以非政治性事由如留學或專業工作等名義取得臺灣的居留資格。反送中此後,港人來臺則主要以依親、投資移民和特殊領域專案人才為大宗。香港除了地狹人稠更甚臺灣,原本國民所得和公共服務俱佳,移民的動機無他,避秦。
2019到2020年一時大量湧入的香港人,曾經幾乎癱瘓了交流辦、內政部移民署和國家安全局等機構的日常功能,《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兩項審查事由,馬上發生了紓解案源和消化積案的效果:一是增列了「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的機構或新聞媒體」者;二是「對於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得不予許可。其結果是造成相當程度的人道災難,因為國安審查人員為了儘速結案,經常把符合兩個新增事由的個案直接否決,又或者申請居留後因法令變更,定居申請遭到駁回,信賴利益受損,結果導致相當數量的香港家庭遭到拆散或是被迫展開二度流亡。現在,一旦國境開放,可預期的是香港人申請移民的案件量將會回升,其中也有可能是未必符合移民條件而是前來政治避難的,政府這一次需要做好因應的基本準備,包括行政經費和編制人力的擴增,而最根本的,則是有關香港人移民政策的檢討。
首先,針對自由倒退民主無望的新形勢下出走的香港人,我國要將政治避難和人道救援的政策思維提升到兼重其資源再生用以壯大臺灣的價值。政府應當利用臺灣自由、文化與地利的優勢,吸引香港的優秀人才和資金來共同保衛臺灣、建設臺灣。香港回歸中國已逾25年,中港交流頻繁,中國大陸嚮往香港的自由繁榮而移民者,至少有110萬人,約佔香港人口的七分之一,這裡並不包括父母或其中一方來自中國大陸的第一代香港人,可想而知,以中國因素做為審查事項僅能做為參考,不能以此做為否決依據,何況聲請居留還要提示在臺保證人作為國家安全的擔保。與此類似情形,也包括香港警務處發給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良民證),香港國安犯罪是法定犯,抵抗權在我國司法認定上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空間,所以對移民申請案件的審查,我國一定要從主權國家的立場來採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政府發出文件記載事項的證據力,不能是照單全收。投資移民的投資標的,也宜透過政策導引向投資入股現有公司。我們看過太多不具商業經營能力卻提出投資計畫的失敗者,這是資源的錯置浪費。
事實上,投資現有公司的做法大可以投資民間投資公司或政府債券做為替代,讓專業經理人或政府代為經營而發揮更大效益,這是確保多贏局面的做法,也可讓所謂假投資現象──其實是失敗投資的悲劇根本杜絕。而工作移民,專業技術人才受雇之薪資必須達到基本工資兩倍也就是將近新臺幣5萬元的水準,這一薪資門檻設立的目的是要削弱香港人在特定領域勞動價格的競爭力,用以保障臺灣本國人才,卻忽視臺灣普遍低薪資,在臺灣高級人力短缺嚴重的特定領域,反而讓臺灣機構對雇傭香港人望之卻步,問題最嚴重的就是非政府組織,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遷到臺灣,才發現臺灣的非政府組織絕大部分都雇不起他們。
與自由與法治環境有關的香港優勢產業,就是影視、時尚、文化、知識、金融以及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服務,自由與法治更是國際非政府組織經營所必要的空氣與土壤,這些領域的香港人才來臺,正可以帶動我國相關產業的發展與其國際競爭力。香港國際仲裁中心2022年的國際仲裁案件量還是過去十年最多的一年,顯示香港的國際法律服務基礎雄厚,人才出走較為明顯的金融服務業,在亞洲則多半湧向新加坡,顯示我國在人才資源的爭取上,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我國當前收緊的國安審查爭議甚大,如果個案危害國安危險的認定缺乏證據支持,移民署則可以就其聲請居留或定居做成附條件的處分,或於日後發現有違法或不實申報情形再予以撤銷原處分即可,犯不著在審查階段便設立重重路障,須知,移民通常涉及家人的照顧養育、事業和資產的轉移,一旦資格中途遭到撤銷而被強制出境,對移民者個人與其家庭、事業的影響都極為巨大,正常的情況下,移民是不願承擔佈建的風險的,故而政府有關單位承辦人員,是沒有必要以放大鏡來檢視這些聲請案件的。換言之,面對香港新形勢,當下以放寬法規限制以及個案審查的方式來接納香港人,乃可迴避掉直接建立香港人政治庇護制度對於臺港關係的直接衝擊。
香港的自由雖然沉淪,畢竟在法制上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又為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的會員體,加以臺港向來社會關係密切,臺港關係的維繫,對於臺灣在港或涉港的利益仍有幫助,所以從政府的角度而言,《港澳關係條例》仍有維持的必要,並在這一基礎上逐步恢復臺港間官方或半官方的聯繫,因此未來我國仍宜選擇適當時機與議題,通過國際媒體對香港政府表達善意,而我認為當前最合適的議題,就是疫情解封後的臺港民間往來,如觀光旅遊之類的人流互動,而由觀光部門首長出面歡迎香港人來訪,進而沿著這一政策路徑,表達我國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赴港到任或視察業務的意願。只是恢復往來要有雙邊互惠作為限度,不能被認為是對於香港政府愛國者與警察治港在政治正當性上的認可。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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