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議價的比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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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發達的新媒體時代裡,網路成了人們汲取各種新聞和知識資訊的主要來源,傳統媒體無論是平面紙本或是廣播電視,最終都不得不臣服於網路,力求在其間維持能見度。
網路廣告的計價基礎在於網頁或網站的點閱率,能更讓閱聽者的眼球停駐哪怕是片刻的內容是王道。由於新聞報導不受著作權的保護,所以網站的新聞轉載變成無本生意,大型搜尋引擎入口網站或數位平臺如Google、Facebook,匯流各家媒體新聞內容,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統計,佔有將近八成的網路廣告收益。在傳統新聞生產銷售方式獲利空間急速萎縮以及網路廣告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況下,長此以往,將對於新聞內容生產產業造成致命性的永久傷害,沒有一流高品質的新聞和知識資訊生產,一般網民和閱聽大眾的知情權無從實現,意味著國家整體邁向弱智。
以國內法律環境而言,如果要賦予新聞報導著作權或著作鄰接權,這意味著《著作權法》修正之後,網路平臺業者和新聞媒體將會全面展開新聞著作授權轉載的談判,由於國內新聞媒體最終仍期待經由跨國網路平臺的媒介走向國際,所以在議價能力上明顯弱勢,談判的結果是,如果數位平臺果真拒絕與特定媒體合作,特定媒體注定關門倒店。所以相對適合我國的法律管制策略,應該是《公平交易法》,也就是從網路平臺業者壟斷網路廣告市場的市場不公平交易現象著手,由政府出面整頓市場秩序,而在此一基礎上,引進類似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的強制集體議價機制,保護議價能力相對弱勢的新聞生產業者,同時藉此鼓勵在臺灣上線的入口網站和數位平臺採取公共化的門戶開放政策,避免更弱勢而無太多市場價值、或是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新聞媒體業者,反而遭到封殺。我們期待,我國籌設中的數位發展部能在未來的組織設計中建立一公共基金或行政法人,專責主持新聞議價和爭議處理。
數位時代的新聞媒體經營環境由於智慧型手機和電腦的普及使用,人們閱聽新聞資訊的管道,越來越依賴網路,復由於搜尋引擎的發達,人們閱聽文本的方式不再有始有終或一目十行,而是越來越去脈絡化和圖像化。更者,因為有數位平臺或入口網站匯集各家新聞媒體網站或同一新聞的各家報導,人們通過網路獲取新聞資訊或知識既完整而又幾乎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也就使得人們對於購買資訊或知識開始斤斤計較。這一消費習慣的轉變,立刻衝擊到報紙和雜誌傳統紙本媒體的市場銷售,接著一向依賴廣告收入支持的廣播和電視,也驚然發現廣告大量流失,流向網路。
受限於手機或電腦螢幕單一頁面的篇幅,文本的零碎化成了數位時代網路新媒體的特點,每一則報導或文章、每一段錄影或錄音,都可以從傳統媒體的文本載體報紙、雜誌、電視和廣播節目分割處理,也可以自由組合包裹售出,因此閱聽者可以依其個人喜好或需要選擇點閱的內容。
反之,因為有數位平臺的搜尋服務,能夠吸引閱聽者的文本可以直接被送到閱聽者的眼前,而不需要藉由傳統的載體,所以媒體市場的競爭演進到每一則文本點閱率的肉搏戰,媒體機構本身的經營規模大小或權威性高低,都不必然構成閱聽者選取文本的參考,而是文本內容的產出,是不是符合訂閱客戶的需求。也由於數位平臺的作用,網站的經營維持的成本極低,所以就有了網路自媒體的興起。自媒體如能發展出其特色,便能夠吸引到網友的關注和訂閱,進而形成粉絲團,粉絲越多就越能形成廣告或是線上購物的市場規模,而瓜分傳統媒體的市場版圖。自媒體的入門門檻極低,因而傳統的新聞或傳播科系的寫作或攝影錄音人才的養成,未必能適應網路的生態,反而是速成和社區化的新媒體技術訓練,還可能為新媒體找到具有創意的人才和題材。
正因數位時代的媒體經營呈現出分眾和客製化的走向,加上網路世界具有跨國界全球性的伸展性,個性化的文化需求和消費也將會在全球的範圍內為深度報導和專業評論找到市場的立足點。媒體的大革命時代仍在持續當中,你我和每一個人,都是這段歷史的參與者和見證者。
數位平臺的新聞審查與新聞自由
由私人或特定國家經營的數位平臺,基於其經營的目的,而擁有自身的新聞,報導尺度與方針,乃無可厚非,但畢竟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如果數位平臺成為散佈假新聞或是損害他人名譽的利用工具,那就不能再託詞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來閃避媒體的社會責任問題。然而問題還在於跨國數位平臺如Google、Facebook,為了迎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政治立場,以爭取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乃針對中文使用環境建立政治性的新聞審查和言論檢查機制,然此舉則徒然使臺灣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全球用戶權益無端波及受到損害,也無異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跨國數位平臺侵犯我國主權。這或許可要求跨國數位平臺由正體字和簡體字的分別處理,著手在臺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各自的服務條款。
根據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2021年9月公布的《全球網路自由報告》(Freedom on the Net),我國網路自由評比名列全球第五,但一水之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排名全球倒數第一,而且是連續七年墊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網絡主權(Cyber-Sovereignty)觀念的倡議者,對於網路自由化和中立化自始反對,更大幅度在其國內外應用和輸出其言論審查和監控模式,不僅如此,更有政府資助的專案項目,委託內容農場對臺灣大量輸出假新聞,這些假新聞的製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認知作戰的一環,目的就是要利用爭議訊息,建立臺灣社會內部的親中認知,並由此深化臺灣社會對立。不過,因為網路資訊龐大,更新速度快,假新聞要有效,只能以大量傳播形成一時震撼效果,我國有臺灣事實查核中心隨時和及時對假新聞進行查核和新聞發布,這一經驗證明由客觀公正的非政府組織對新聞真相充分地說理、舉證,較之以公權力來認定和禁止假新聞,更有助於閱聽者知情權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華文新聞媒體與全球網路治理
200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展開《中國對外宣傳大布局》計畫,除了積極發展各個語種的對外新聞宣傳之外,則是對全球中文媒體提供各種資助和進行廣泛的新聞合作,實際上是利用了各國的新聞自由制度,消滅了各國中文新聞媒體的多樣性生態。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開始對香港新聞媒體進行政治審查,第一大報《蘋果日報》在今年6月關門,接著《端傳媒》出走新加坡,《立場新聞》收縮編輯方針,香港電台對臺內節目展開事前政治審查。過去在兩岸三地間,最大的政治八卦報刊與書籍出版市場,也是百年來大中華地區長期居於最自由的新聞環境,正在迅速地崩解當中。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球影響力現在處在巔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習近平領導下挑戰普世價值以及世界秩序的種種作為,已經使得近年中外關係日趨緊張,也使各國警覺到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霸權和區域擴張對於全球文明體系的威脅,所以美國於總統川普(Donald Trump)任內首先開槍,2018年3月有《澄清合法域外使用資料法》(雲端法,The 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 CLOUD Act)的生效實施,允許美國聯邦執法部門命令本國網路科技公司提供他們在國外伺服器中的使用者個人資料,也允許符合合格外國政府(qualifying foreign government)標準的國家調取和使用美國公民資料,而所謂合格外國政府,必須是2001年歐洲聯盟《網路犯罪公約》(Cyber-crime Convention)的成員國,同時也必須是具有良好人權紀錄的國家。《雲端法》突破了網路主權的防線,使美國可以調取該國網路科技公司所擁有的跨國數位平臺如Google、Facebook的海外伺服器儲存的犯罪資料。2020年8月川普政府再推動乾淨網絡(Clean Network)政策並進行國際倡議和結盟,明白表示要排除網路世界的惡意行為者如中國共產黨對自由世界的資料隱私、安全和人權構成的長期威脅。
美國正積極準備重返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作為全球最普及和強大的跨國數位平臺如Google、Facebook的母國,美國單方執法影響的是全球的網路秩序。從跨國數位平臺的全球使用率和影響力來看,有效的網路治理必須依賴國際合作,單憑美國必然招致許多非議,所以我們建議中華民國應聯合友邦向聯合國提出倡議,尋求建立關於全球網路治理的國際數位人權公約,以確保全球人類在數位時代裡自由的網路溝通空間、知情權和新聞自由。
我們如果對於全球乾淨網絡的趨勢有所認識的話,便應理解這是臺灣新聞媒體在數位時代裡重返全球華人世界的機會,因為臺灣是在價值上可受各國信任的國家,優質的臺灣新聞媒體也將是包括華人在內可受全球社會信任和獲得歡迎的華文媒體。立足臺灣,華文出發,放眼全球,世界一家,報真導正、報真導善,這是臺灣媒體的數位藍海戰略。我們要向世界呼喊,我們來了。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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