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外籍家庭看護工國內轉換案件增多,現行移工轉換雇主制度為如無法繼續受聘於原雇主而需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移工,可透過移工、原雇主及新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機制,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為了不中斷被看護者照護服務與縮短雇主人力空窗期,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申請接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只要留意申請時效及備齊相關文件,就可使申請流程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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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繼續受聘於原雇主而需轉換雇主或工作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先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並於轉換期限內尋找新雇主,亦可與新雇主合意轉換後,直接轉換雇主。新雇主可持有效的招募許可函,或持被看護者符合資格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後,於接續聘僱日的翌日起3日內向地方政府通知實施檢查,並於15日內向勞動部提出接續聘僱許可申請。
勞動部表示,雇主因被看護者死亡或無聘僱需求,而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於聘僱關係終止後再向勞動部申請,但實際常遇有提前申請而被退件的狀況,亦或是因被看護者死亡在辦理轉換雇主時,常有漏未檢附證明文件的狀況,請雇主應多加注意,勞動部並提醒雇主應該在收到勞動部的同意轉出函後,依規定期限,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使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新雇主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時,經常會忽略參加聘前講習、未向地方政府通報實施檢查、未切結以被看護者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承接時放棄遞補資格等,使申請案件需退件或補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第一次聘僱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書填寫聘前講習憑證序號,聘前講習如非雇主本人參加,需檢附代雇主參加聘前講習人員切結書,且該代理人與被看護者須符合法定親屬關係。再者,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於合意接續日起3日內向地方政府通報實施檢查,且取得通報序號後,在期限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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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雇主應確實填寫申請表格並備齊申請文件,有助於加速申請程序。相關法令資訊可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如對於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有任何疑問,也可洽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