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詐欺事件氾濫,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詐團甚至將國人誘騙至柬埔寨從事電信詐欺,若不從還會囚禁凌虐被害人。法務部今(1)日表示,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另加入「選舉排黑條款」,同時也已著手研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擬增訂「人頭帳戶」罪,追究提供人頭帳戶者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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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表示,新興組織犯罪模式結合科技犯罪、洗錢犯罪,或其犯罪活動跨越國界等,且動輒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因此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去年12月15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已送立法院審議。
其中,詐團若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摘除器官等惡行,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
同時刪除強制工作規定、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將處罰擴及招募的行為、具公務員身分加重處罰、擴大沒收範圍、修正偵查及歷審中均自白得減刑之規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另外,司法實務上,法院常以人頭帳戶無犯罪故意而判處無罪的漏洞,致人頭帳戶氾濫,法務部自2021年開始研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已多次召開修法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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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修正重點包含:犯罪所得達1億以上新台幣者加重處罰、增訂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為洗錢犯罪的處罰、增訂人頭帳戶罪、針對「收簿集團」及「收簿手」增訂刑事處罰。
法務部表示,洗防法因變動幅度大,仍待各界意見整合及凝聚共識,將密集研商,並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