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13年前為了兒子蕭賢綸肇逃案的官司,關說前高院法官高明哲,致高明哲被檢方罕見以「枉法裁判」罪起訴。台北地院認為,枉法裁判須以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為裁判作前提,高明哲的行為不符違法要件,今(19)日判決無罪。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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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6日,蕭仰歸當時就讀大學的兒子蕭賢綸肇事逃逸被法辦,基隆地院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國庫3萬元。案件上訴後,當時是由高院的高明哲、高玉舜、林洲富組成合議庭審理。
蕭仰歸希望兒子以後考司法官,不能有前科,向審判長高明哲關說,希望判他兒子無罪。但受命法官高玉舜認為,一審判決沒錯,頂多撤銷3萬元捐款,最後讓陪席法官林洲富選擇,結果林洲富在無罪判決書上簽名,2票對1票,高院最後改判蕭賢綸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最終獲判無罪確定。
事後,法官論壇上開始討論此關說事件,監察院彈劾蕭仰歸、高明哲外,另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2011年間,公懲會(已改制懲戒法院)議決,蕭仰歸休職、高明哲降職,2人都轉任律師。
檢方則對蕭賢綸肇逃案提起再審,蕭賢綸撤回上訴,全案維持一審判決,蕭賢綸仍判6月、緩刑2年確定。
至於函送偵辦部分,檢方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起訴高明哲,並請法官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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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審理時,高明哲的律師辯護指出,依蕭賢綸案案情觀察,目擊者沒有聽到碰撞聲,蕭賢綸案發後車速正常,要論蕭賢綸有罪要有積極證據,「本來就有無罪的空間」。
北院認為,高明哲依卷證獲得無罪心證,要判蕭賢綸無罪的理由沒有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且林洲富始終支持判無罪,「難以合議庭多數意見與受命法官高玉舜持有罪心證不同,即認定高明哲枉法裁判」;另外,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屬客觀事實,肇逃案矚目,是審理時應予注意的情節,檢方舉證未達確信為真實的程度,依「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應對高明哲作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