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差別待遇!2專案教師提訴訟、教團籲修法保障工作權

▲高教工會今(11)日踢爆,2位專案教師被以莫須有的事由不續聘,提起憲法訴訟爭取工作權。(圖/高教工會提供)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2023-01-11 16:07:59
2位過去分別任教於東華大學與嘉義大學的教師,被以莫須有的事由不續聘,決定正式提起《憲法》訴訟,盼透過此程序,嘗試爭取專案教師最基本的聘僱保障。高教工會今(11)日表示,大專院校濫用編制外教師,即一般所稱「專案教師」,工作權保障不足,如同免洗筷般,任校方用完即丟,呼籲修法,解決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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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指出,大專院校「專案教師」,在2021年經監察院糾正,並經教育部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後,提升了部分工作條件,但是對於工作權的保障仍付之闕如。

近期,有2名過去分別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及國立東華大學的專案教師,年資分別達6年及4.5年,被以莫須有的事由不續聘,在「非勞非教」窘境下,既無《教師法》亦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無法獲得法院的救濟,最後只能訴諸《憲法》訴訟爭取自己的工作權。

高教工會表示,2名教師的訴求突顯出專案教師仍身處在工作不安定、工作的內容、範圍和績效任由校方予取予求的窘境;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2案,盼爭取專案教師基本聘僱保障。

國立嘉義大學王姓教師,自102年起受聘為外文系講師一職,1年1聘、連續受聘6年,教學評鑑名列前茅,且逐年上升,但108年校方卻以該校規定專案講師須每3年重新徵聘,王姓教師在第2次3年聘期即將屆滿前,被以未獲通過為由不予續聘。

王姓教師的代理律師蘇慶良表示,王老師為美國藉,有台灣國籍配偶,已取得永久居留證,無外國人工作須經「許可之期限」,且依專任教師辦理教學評鑑以作為續聘及晉級的參據可知,除王老師有違反爭契約所列不續聘情形,或未通過上述教師評鑑外,即應予以續聘。但第二審及終局判決裁判卻以就業服務法非保護外國人工作權利而制定為由,逕將外國人一律排除在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範圍。

國立東華大學楊姓教師自105年起受聘為該校華語文中心專案講師,有4年半年資,每年教學評鑑均及格以上,並逐年進步,學校每年雖有重新聘僱情事,但均接續收到聘書,已具備不定期契約的要素。

楊姓教師在109年接到不續聘通知前,還依該校聘約「服務成績優良者請頒教師證書」的規定獲頒教師證書,但楊姓教師認為其工作分配未明確劃分,而透過line跟主任討論、未獲回應,於是在該年聘期屆滿前即被通知不續聘,並沒有給出具體理由。

楊姓教師代理律師紀岳良認為,勞動部指定專案教師為《勞基法》第3條第3項排除適用的對象是造成學校聘用專案教師時,能節省聘用正規教師的人力成本,又能恣意控制人事任用權,不受法律規範的問題根源;楊老師做了4年半且教學表現優良,僅因質疑工作分配讓「上級不高興」就被炒魷魚,又因沒有身份保障求告無門,「連勞工都不如」,只好請《憲法》法庭還他公道。

高教工會理事、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張鑫隆指出,國家依據《憲法》第153條第1項負有勞動保護立法的義務,卻排除專案教師適用《教師法》及《勞動基準法》,在這種「非勞非教」的窘境下,專案教師不僅失去法律對於其工作條件、勞動安全及行政救濟途徑的保護,更因為在不被續聘的恐懼下,任由校方予取予求,喪失了其拒絕不法、不合理工作要求的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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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表示,該訴訟主張《憲法》法庭應該為專案教師在立法上所受到的歧視,宣告《勞動基法準法》第9條第3項排除適用規定及這兩案各審判決或裁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生存權保障。

高教工會疾呼,無論《憲法》訴訟最終發展為何,立法機構都應該負起責任儘速修法,將專案教師納入現行《勞動基準法》或《教師法》的保障之下,才能真正一勞永逸地解決並保障高教產業中這一群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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