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 脅迫性交供觀覽最少囚7年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他人意願使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2023-01-10 19:13:18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立法院今(10)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陸續完成三讀,補齊最後兩塊拼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條文規定,使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者,刑度從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及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此外若違反他人意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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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罰金也增至300萬元,若上述行為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說明,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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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也從原本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從原先1萬以上10萬元以下行政罰,改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金;而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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