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俗稱「台版晶片法」,即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未來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研發費用的25%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5%,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專家則提醒,雖然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條件都有機會適用這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但要留意技術創新與先進製程活動需國內進行,且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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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法三讀立法,有關適用對象的定義為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適用要件的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規模等,將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適用辦法訂定,未來申請案件將採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這次台版晶片法立法重點,包括適用對象為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適用要件為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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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方面,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不過,林巨峯也提醒,雖然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條件都有機會適用此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但要留意技術創新與先進製程活動需國內進行,另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這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