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不少人都相當期待公司在年前發放年終獎金,也是公司為了體續員工整年度的辛勞付出,但同時也是最多人選擇在這時候是否考慮「跳槽」的時機點,演變成許多人都會在領完年終之後閃人的情況。不過,近日就有網友分享經驗,透露公司原本預定年中發年終,但自己提離職之後,卻被告知「月底離職沒有年終」,引起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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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Dcard」貼文指出「
公司一月中要發年終,但最近考慮要轉換跑道,和人資說好預計作到一月底,結果人資突然說『那這樣沒有發放年終』,且強調『提了就生效』」讓該網友心情大受影響。沉靜一下之後,主管才說「你太衝動了....
公司有規定領完年終後一個月才能提離職,否則會被沒收年終獎金」。
這讓該網友相當傻眼,坦言心情非常差,詢問了周邊資深的同事之後,大家都紛紛表示「不知道有這個規定」,他便以自身例子提醒諸位網友「離職之前要先搞清楚公司年終的相關規定」;貼文一出,不少網友紛紛回應
「要提離職當然是先拿到錢才說,傻傻的」、「口頭提離職就是自動生效了,下次注意點」、「真的切記錢入袋了再提...勞基法是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發年終的」、「勞基法本身就沒規定要發年終.....都一定是拿到錢才提離職,直接上了一課」、「前公司同事領年終前提離職,結果沒有年終就算了,連開工紅包兩百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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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其實沒有強制公司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只有在相關內容的第29條當中提到:「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是屬於「鼓勵」性質的獎金類別。
至於如果像該網友的情況,
則需要檢視公司的工作規則,或者勞動契約當中,是否有清楚記載「年終獎金」相關事宜,如果有的話,
例如契約明訂「保障年X個月」、「全年享年終獎金福利等等」,此時年終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份,不論公司有無賺錢都必須發放,否則將可檢舉,公司將會依照《勞基法》第22、7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若沒有的話,那只能記取教訓,下次要離職前還是要搞清楚公司的相關規定。(編輯:張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