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單車騎士遭落石砸死 父母二審獲判國賠468萬

▲日籍男子白井寬之騎單車在中橫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遭落石砸死,高院認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設施有欠缺,今天改判應國賠白井寬之的父母約新台幣468萬餘元。(圖/家屬提供)
中央社-2022-12-30 21:29:2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余曉涵台北30日電)日籍男子白井寬之騎單車在中橫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遭落石砸死,高院認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設施有欠缺,今天改判應國賠白井寬之的父母約新台幣46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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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表示,待收到判決主文詳細瞭解後,再看要怎麼處理。

日籍男子白井寬之原定於民國106年9月10日,在花蓮太魯閣參加一項挑戰賽,同年月9日上山試騎自行車賽事路線,在台8線中橫公路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遭落石重擊不治。

白井寬之的父母認為,負責養護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未善盡責任,提出國家賠償。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採信工程專家意見,認為這件事故的落石掉落高度至少100公尺,且非來自事發路段邊坡,實屬猝不及防事變。

一審也認為,事發處沿線地質不穩,屬天險路段,非防護網或防石柵可完全阻擋落石,公路總局在附近已設置「注意落石」標誌,足認已善盡相關責任,判家屬敗訴。

案經家屬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發生事故的九曲洞隧道出口處有延長加蓋明隧道,並在明隧道上方鋪蓋保麗龍用以緩衝落石砸落,且附近邊坡設有落石防護欄、水泥牆,落石防護欄已有多處遭落石砸毀痕跡,顯見事故路段為高風險落石路段。

二審指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負責公路養護,應依道路特殊性,採取維護通行安全的相對應設施,使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無往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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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明知事發路段上方邊坡有落石危險,卻未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就設置防範落石設施有欠缺,以致白井寬之發生事故,二者間有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今天判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應賠償白井寬之父母精神慰撫金各新台幣200萬元,及白井寬之在台醫療費、火化費新台幣29萬餘元,與白井寬之父母在日本支出的殯葬費用169萬餘日圓(約新台幣39萬元)。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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