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25歲楊姓女子,於2018年騎車經過鶯桃路685巷口時,恰巧桃園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駕駛警車正在追捕毒品嫌犯,姜員開啟警鳴器及警示燈,從路口闖越紅燈時撞上楊女,楊女當場倒地昏迷重傷,送醫治療後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造成智力減損、四肢運動等功能障礙,生活無法自理。楊女父母提出國賠告訴,一審判決出爐,判決警局須賠楊女491萬餘元,楊女父母各32萬元精神撫慰金,共55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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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本案,2018年3月31日早上9點多,姜姓員警執勤時遇到毒品犯卓男,卓男拒檢逃逸,姜員駕駛警車從後追捕,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於鶯桃路658巷口時闖越紅燈,不料楊女當時綠燈對向正要經過路口,兩車發生擦撞,楊女當場倒地昏迷。
車禍造成楊女頭部創傷併發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等傷勢,治療後仍留下智力衰退、語言障礙、四肢運動功能障礙等重傷害,生活無法自理。楊女父母於是提出國賠告訴,求償24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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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定,姜員駕駛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不受道路速限與紅燈限制,並無肇事因素,不過行經路口時,理應可預見對向綠燈恐有車輛交會,卻未採取積極防免手段,因此還是有所過失。不過楊女騎車經過路口,理應可聽聞警示燈和警鳴器等警號,但卻未避讓,也要自負6成責任。最終扣除楊女已獲得的保險理賠後,判決警方須賠償楊女491萬餘元,楊女父母各32萬元精神撫慰金,共55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倪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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