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文書罪案,最高檢察署今(15)日表示,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最高法院判決重大違背法令,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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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表示,高檢署為諸慶恩聲請再審,範圍僅及於高院對諸慶恩判處有罪的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偽造文書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因此,高檢署91年度「請」上字第119號上訴並不合法,應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最高檢察署表示,高檢署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內容,大多引用諸慶恩刑事聲請上訴狀,理由與諸慶恩自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類同,二者的上訴合法性及判決結果應為一致,但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諸慶恩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另一方面卻認為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背法令情形。
最高檢表示,諸慶恩於生前,及其配偶於其過世後,屢次向高檢署、最高法院表達欲爭取無罪判決的至切盼望,諸慶恩配偶更向最高檢表達認同提起非常上訴之意。
最高檢認為,最高法院原確定的無效不受理判決已阻礙為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以平冤的訴訟途徑,使諸慶恩及家屬因有罪判決所受的人格、名譽損害,無從獲得平反及彌補,已侵害人民於憲法所定的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有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
諸慶恩原為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1999年間,諸遭一封匿名信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富商翁茂鍾的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法院作為擔保而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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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2002年間,檢方、諸慶恩均提起上訴,但2003年5月24日諸慶恩病故,最高法院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之上訴駁回。」
由於2019年9月間、2020年6月間爆發翁茂鍾與司法人員間的不當往來事件,高檢署發現,諸慶恩案偵審期間,相關司法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研析後,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於2021年3月15聲請再審,同年5月遭高院駁回,高檢署不服提抗告,今年3月再遭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