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桃園徐姓男子與陳姓妻子不堪長期照護體弱的陳父,涉將陳父拘禁在陽台,導致陳父因未能及時就醫而身亡。一審重判徐男、陳女各12年徒刑,高院今天各改判10年、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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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徐姓男子與陳姓妻子於民國110年2月間將患有中度失智症的陳父自醫院接回住處,但陳父四肢萎縮無法站立、無法自理大小便,2人不堪照護負荷又為便於管控,自同年7月起將陳父關在陽台9天。
徐姓男子與陳姓妻子清理陳父身體及排泄物時,施加毆打、辱罵、恫嚇,且明知陳父患有肺部疾病,拘禁期間健康惡化且出現呼吸問題,卻繼續拘禁陳父未予送醫治療,導致陳父終因肺部疾病、肌肉萎縮,及營養不良、免疫力下降併發肺炎等,死於急性腎衰竭。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徐姓男子有期徒刑12年,另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陳女12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徐姓男子與陳姓妻子在犯罪被發覺前,提出監視器畫面坦承私行拘禁,但一審未斟酌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且對犯罪事實認定有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指出,徐姓男子與陳姓妻子私行拘禁被害人致死,並以違背人性尊嚴的方式對待被害人,手段惡劣,但究其原因,是因為不堪長期照護大小便失禁的失智患者而身心俱疲,將不滿情緒與壓力加諸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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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陳女有其他手足,但與丈夫願承擔照護之責,期間多次帶父親就醫,而非置之不理,加以當時疫情考量,未將父親安置於安養中心;且2人並非對被害人施暴致死,而是拘禁期間疏未注意被害人醫療需求及時送醫,釀成本案悲劇,惡性與故意殺人或凌虐傷害致死有別。
二審參酌徐男坦承客觀行為、陳女坦承犯行,但一審各判刑12年,已相當於殺人罪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另斟酌徐男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改判徐男10年徒刑,陳女改判9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