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是人之常情,但現在卻有不肖業者緊咬民眾愛美之心敲詐!類似事件層出不窮,今(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記者會公布「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告,祭出5大守則讓消費者自保,包括善用訪問交易7日解除權、避免當下拆封所有產品等等,美容業者若被發現違反規定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恐遭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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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有感於近年民眾遭美容業者纏身、敲詐,根據去(2021)年媒體大肆報導,一名20歲女性逛商圈時被美容師強迫推銷,竟無端攬下總值7萬5千元的美容產品;還有民眾被搭訕千元美容體驗,最後卻被慘坑10萬元,實在有夠離譜。特此指請衛生福利部依據消保法第17條,研訂「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保護消費者慘被業者話術、詐騙。
消保處吳政學副處長強調,現在的業者話術都相當厲害,消費者一不留神可能就會跌入對方陷阱中,加上受害的大多都是年輕人,不好意思拒絕的情況下,更能讓不肖業者得逞。對此吳政學提出5大準則提供給消費者自我保護:
第一:善用訪問交易7日解除權
第二:確認所簽為分期付款或貸款契約
第三:避免當下拆封所有產品
第四:切勿當場簽約,不求脫身而簽約
第五:牢記消費糾紛要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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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賴淑銘參議也呼籲業者,美容契約內容應載明美容項目、金額、效果分析、副作用,以及為實施美容所購產品內容、效用、數量、價格等資訊;尚且應詢問消費者是否患疾治療、過敏性體質、肌膚敏感性等事項;推薦介紹消費者向融資業者貸款,應告知貸款利息、期數、總金額以及倘美容業者因經營不善致無法繼續提供美容服務時,消費者可檢具資料向融資業者申請停止支付尚未繳清之貸款餘額。
最後消保處再次提醒業者,所提供的美容課程契約內容應符合前揭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結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詹珮君也說明,該草案即將在明年7/1上路,對消費者來說也將多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