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是員工調劑身心的重要管道,勞基法也明定特別保假的日期應該由勞工排定,然而長榮航空近年來,不時出現拒絕員工在指定日期排定特別休假,或強迫員工排定特別休假,已經多次違法遭到裁罰。長榮航空公司企業工會今(28)日赴長榮航空公司陳抗,表達訴求,要求長榮還給勞工特休排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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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表示,近日長榮航空變本加厲,一口氣拒絕大量機場地勤員工11月的特別休假申請,在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申請勞動檢查後,長榮航空依然故我,在12月的班表中,還是有大量的員工的特別休假被拒絕,此明確違法拒絕員工特休的惡行,應立即終止。
長榮航空公司大量拒絕員工的特休申請,反映的是機場人力不足的問題。工會表示,隨著邊境解封,機場工作量大增,長榮航空公司卻沒有補足疫情期間流失的機場地勤人力,導致人手嚴重缺乏,部分單位甚至需要預先排定加班,才能應付日常的工作量。
隨著疫情趨緩,工會指出,航空業回溫是可以事先預知的狀況,長榮航空公司卻對人力不足的問題視而不見,以限制員工休假的方式來應付,視員工權益於無物,工會表達嚴正抗議,並呼籲長榮航空公司盡速補足機場短少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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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強調,長榮航空不只一再違反勞基法38條第2項,還變本加厲對請特休的空服員進行不利待遇,用各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空服員依法行使特休排定權,長榮航空訂定「班表穩定方案」,只要空服員在班表發布後申請特休或在公司指定的旺日申請特休,長榮航空就會視同空服員是申請事、病假,視同出勤表現不佳,禁止空服員調班和選班、選假等出勤獎勵,等於是懲罰請特休的空服員。
工會呼籲,特休排定權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益,讓勞工可以善用特別休假調適自己的身心,長榮航空竟將請特休當成有罪,反過來懲罰空服員,長榮航空的「班表穩定方案」,不僅不符合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號判決「不得附加其他行使排定權之條件限制」,更嚴重違反「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的立法精神,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已向桃園地院聲請不作為之訴,長榮航空應盡速撤銷懲罰請特休空服員的相關規定,還給空服員依法請特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