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亞特蘭大辦事處王姓女辦事被控,3年前隱瞞已有自有宅,仍像以往一樣按月申請房租補助,總計浮報逾1萬 32美元,涉嫌貪汙。台北地院考量王女已繳回犯罪所得,改較輕的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輕判1年2月,緩刑2年,並命她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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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王女與丈夫於2018年7月在美國置產後,依規定,不能再請領每月1410美元的房租補助,只能按月申請房租補助費的「基本數」410美元。王女涉填假資料,讓外交部承辦人誤信她在美國沒有自有住宅。
總計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王女超額領取1萬32.26美元(約台幣30萬元),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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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外交部為改善駐外人員居住環境,以適合其級職身分而特訂規定,駐外機構之職員不問職務內容,都得據支給規定申請房租補助費,此種申請補助機會,因駐外身分而得與職務本身或職務所衍生者無關,不構成貪汙罪。
法官另考量,王女派駐在外,原居住租賃公寓,後因女兒早產,有許多照護上問題,原承租處不敷使用,才自購房產以安頓全家人;王女因未瞭解當地法令並解讀法令錯誤,致填載不實文件,所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