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歲的覃姓保母4年前照顧6個月大的男嬰時,因男嬰頭部受重擊,經搶救後不治,遭男嬰家長求償892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覃女應賠償男嬰父母各100萬元,共200萬元。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覃女於2018年3月1日起,受李童父母託付,於平日中午12時至19時在其住處照顧李童。同年6月25日中午,李童左額受強力撞擊,覃女發現李童有異,下午聯繫李童父母,再由李童祖父帶去醫院急救,3週後李童搶救不治,覃女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並遭男嬰父母求償892萬餘元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刑事部分,高院認為,無具體事證認定覃女故意傷害李童,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3年6月,因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北院考量,男嬰父母被迫承受悲愴遭遇,精神確實遭受極大痛苦,連同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判覃女須賠償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