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翔貨輪漏油污染海洋!漁會獲償1.6億 二審逆轉判免賠

▲德翔台北貨輪105年在石門斷裂漏油,金山區漁會向德翔海運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德翔賠1.6億多元。二審今天認定,金山漁會無法證明有漁業損害等,改判德翔免賠,可上訴。(資料照片/環保署提供)
中央社-2022-10-19 13:32:3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德翔台北貨輪105年在石門斷裂漏油,金山區漁會向德翔海運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德翔賠1.6億多元。二審今天認定,金山漁會無法證明有漁業損害等,改判德翔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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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海運公司所屬德翔台北貨輪,民國105年3月10日因失去動力擱淺導致船體破裂,重油污染新北市石門與金山沿海。

金山區漁會主張,傳統岸際採捕漁業,包括螺貝類、小章魚及石花菜等,這兩年因污染嚴重歉收,且沿岸漁獲捕撈量也不如預期,嚴重影響漁民生計,共計9146名 會員受有漁業收益減少的損害,以漁會名義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德翔海運賠償新台幣1.7億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德翔海運須賠償金山區漁會1億6253萬多元。德翔海運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改判德翔海運免賠。還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據農委會水產試驗所委託海洋大學製作的「德翔台北號貨輪油污事件生態損失及復育評估期末報告」,環保署對德翔海運科處罰鍰及環境講習等相關證 據,本件漏油事故確實造成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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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除了177名漁船所有人及因漁船、漁網具遭汙染提求償者外,金山區漁會不能證明其餘近9000名提告的人在事故發生前、後有從事漁業活動的事實,且依資料統計魚貨產值在104年至106數量增加,價值也無減少,不能證明漁民受有漁業損害。

二審合議庭指出,漁業損害為純粹經濟上損失,非民法保護的客體,漁民也沒有法定權利遭受侵害,金山區漁會不能證明事故受有漁業損害,與侵權行為的要件不符,請求損害賠償無理由,廢棄原判決,改判德翔海運免賠。(編輯:張銘坤)1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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