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七個月就遭母親棄養,長大了卻被告上法院,甚至還討錢得逞?日前一位女網友崩潰分享上述遭遇,引發各界不捨並討論。對此,律師林智群也從法律層面分析這事件的「2大重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日前一位女網友在臉書《匿名公社》上訴苦,自己剛出生7個月時,媽媽就拋棄家庭,因此她是由爺爺、爸爸、姑姑和叔叔悉心帶大。不料原PO長大結婚成家還有了兩個孩子後,拋家棄子的親媽此時卻突現身,開口就要討生活費每個月1萬,甚至還直接一狀告上法院。
法庭審理時,這位拋家棄子的媽媽不斷訴說著自己有多可憐,領殘障手冊、沒工作,才會要求女兒支付每月1萬生活費。官司就這樣打了5年,近期原PO收到社會局來函,媽媽接受了政府安置,安置費云云,又收到政府公文,每個月要原PO支付一萬多生活費。這讓她相當崩潰「如果社會局來函,是要我領收屍體,我會去的!我會幫你風光大葬,買鞭炮慶祝我重獲新生的」。
針對此案,律師林智群也做出分析「女兒當然不願意支付,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奇摩子的問題」,但也提到,在法律上,這個故事有兩個重點。
林智群先是提出第一點,媽媽五年前找法扶律師打官司,可能是想要錢,反正就是試試看,就算是敗訴,也沒關係,那個敗訴判決,也是有用處的。敗訴判決可以證明自己女兒「拒絕扶養自己」,那媽媽去申請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福利時,原本應該把「全戶的收入財產」都算進去的,但有這個敗訴判決,就可以把女兒的財力資產扣除,比較好申請下來。
第二點「媽媽打官司要求扶養,你(兒女)拒絕,法院判媽媽敗訴,事情就解決了嗎?」林智群隨後說明「no !事情還沒結束!有的老人因為無依無靠,國家也不能不處理,只能把老人送到安養院,安養院費用就由政府先代墊,然後政府可以跟女兒要這筆錢。本來政府應該告女兒,打官司要這筆錢,可是社會局忙得要命,哪有空跑法院?而且打官司成本也很高,不划算,所以社會局就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直接發函跟女兒要錢,如果女兒60天內不給錢,社會局不用打官司(一二三審),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簡單講,那個繳費通知,效果跟交通罰單差不多,就是你不繳,政府可以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從你的銀行帳戶內把錢扣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林智群也無奈做出總結「很多人都以為官司打完了,事情結束了,這個人(失格父母)不會再來煩我了。大錯特錯!問題父母,會一直製造問題,直到他們閉上眼睛為止」。(編輯: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