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新竹縣無黨籍議員鄭昱芸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院考量鄭昱芸確實有服務縣民,今天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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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鄭昱芸為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不實向新竹縣議先後申報吳姓友人、吳姓友人之子為公費助理,藉此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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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酌,鄭昱芸為高學歷者,曾歷經新竹縣芎林鄉鄉民代表等職,現為新竹縣議員,應行監督縣政及審核預算等職權,卻為私利詐領財物,且在事證明確情況下否認犯罪,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鄭昱芸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21萬餘元,事證明確。
二審考量鄭昱芸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審酌詐領期間8個月、金額21萬餘元,若處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一般社會觀念顯然失衡,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