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紐約分行6年前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遭美國DFS重罰1.8億美元,金管會也為此裁罰1千萬元。兆豐銀認為,時任董事長蔡友才、總經理吳漢卿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提告求償57億6千餘萬元。北院判兆豐銀敗訴,蔡、吳免賠。兆豐銀上訴,高院今(4)日改判蔡應賠償5千萬元。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兆豐銀主張,美國DFS於2015年年度金檢,2016年2月對紐約分行出具檢查報告,提出8項立即改善事項、7項應改善事項;蔡友才、吳漢卿輕忽金檢報告的缺失,沒有任何積極處置,導致隔年8月被美方裁罰1億8千萬美元,同年9月再遭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蔡、吳對DFS金檢均無任何積極處置,導致銀行損失57億6195萬餘元,向2人提出求償。
北院依據「商業判斷法則」,認為兆豐銀無法證明蔡友才、吳漢卿有惡意目的等情事,也無法證明銀行遭裁罰與2人行為有因果關係,判兆豐銀敗訴。兆豐銀針對敗訴部分的2億元本息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美國DFS指兆豐銀紐約分行有缺失,蔡友才未監督紐約分行的法遵制度有無符合美國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美國法規制度,害得兆豐銀被罰,說法可信。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紐約分行的缺失,包括:總行對海外分行管理功能不彰、董事會未加強督導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內部稽核未能確保查核品質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等,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吳漢卿不是業務缺失期間的總經理,僅判決蔡友才應依民法、公司法賠償兆豐銀5千萬元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