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今(4)日預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加強有機錫化合物運作管理,除延續原製造等運作行為管制,順應國際管理趨勢禁止有機錫化合物用於製造防污漆、防污系統或殺生物劑;並因應石綿於我國已全面禁用及其他公告列管物質資訊更新,一併調整運作管理事項規範內容;此次修正因應有機錫化合物毒性分類調整,給予業者一至兩年施行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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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聯合國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已限制有機錫化合物的使用,有機錫化合物以往常用於船舶、箱網等工具塗料,防止海中海螺、藤壺等生物附著,亦被廣泛應用作為殺蟲劑、殺螺劑等殺生物劑。然而有機錫化合物亦因此流布於水體中,累積於貝類、魚類及水生生物體內;有機錫化合物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可能導致水生生物性變異,亦可能引起人類健康危害。
環保署說明,目前共公告列管35種有機錫化合物為毒性化學物質,此次依國際資料庫及相關科學研究更新物質資訊,增列三苯基-α-萘錫、氟化三丙錫、溴化三甲苯錫及參(三苯錫)甲烷的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並調整氧化三丁錫、氫氧化三苯錫、醋酸三丁錫、溴化三丁錫、氯化三丁錫、氟化三丁錫、氫化三丁錫、溴化三苯錫、醋酸三苯錫及氯化三苯錫等10種有機錫化合物的毒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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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環保署提到,參考聯合國、歐盟等國際管理規定,調整有機錫化合物的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禁止用於製造或使用於防污漆或防污系統;除研究、試驗、教育外,僅得使用於製藥及作為PU樹脂、塑膠安定劑,以完善並強化有機錫化合物的源頭管理及安全使用。
環保署指出,台灣已實現全面禁用石綿的管理目標,順應國際管制趨勢,敘明管制範疇亦應包括角閃石石綿(Anthophyllite)、陽起石石綿(Actinolite)、透閃石石綿(Tremolite)及溫石綿等四種石綿,並刪除將屆期豁免用途,以完善石綿相關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