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總隊第3大隊第3中隊德基小隊洪姓警員,穿著內褲潛入女廚工房內欲性侵,驚動同事到場,才沒得逞。台中高分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定讞;洪另狡辯他是「勤餘」所為,懲戒法院仍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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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是台中市某單位的宿舍的廚工,因為工作的緣故,每周1至周4都需要住在宿舍裡。洪姓警員109年8月21日凌晨拿著保管的備分鑰匙,穿著平口內褲闖進女廚工的房裡,當時女廚工已入睡,聽到鑰匙轉動聲而驚醒,站在床上問「你要做什麼?」洪員不但沒有離開,反而撲向女廚工,她想往門口逃離,卻被洪架住脖子、用生殖器抵住她臀部,還褪去女廚工的外褲、揉胸。女廚工激烈反抗,咬洪的右手,踢倒房內的桌、椅,吵醒了當時在宿舍二樓的張姓、潘姓警員,前往察看才發現洪男獸行。
洪員在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洪妻與被害人的對話紀錄截圖佐證,法院認為事證明確。原本台中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洪姓警員3年10月徒刑,檢察官與洪皆上訴。台中分院認為刑法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的重,但考量洪沒有前科,與女廚工原本相處和諧,因「一時失慮」而犯罪,又與被害人和解且賠償,基於「情堪憫恕」,再替他減刑。台中高分院除輕判洪2年徒刑外,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5場次的法治教育。
內政部認為洪姓警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將他移付懲戒。洪辯稱事發時是在「勤餘時間」,與執行職務無關,不算影響政府信譽,就算認為該懲戒,也請懲戒法院考量他從警33年來「獲獎無數」,從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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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認為警察常被稱作人民的保母,負有維護治安、保護民眾身家安全的職責,洪卻想性侵婦女,嚴重敗壞社會治安,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至於洪的辯詞,懲戒法院認為不可採信,審酌他戕害警政機關信譽、公務員形象程度不輕,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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