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6日電)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前秘書楊燕山等5名公務員,辦理標案時接受廠商喝花酒、性招待或收受賄款,讓工程得以順利驗收,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5人,9年6月至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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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前秘書楊燕山、前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林勇州、前治理課副工程司許朝欽、前治理課助理工程員許瑞麟及前保育推廣課工程員王建忠,於民國108年3月至109年6月間,辦理水保局「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等細部工程。
辦理標案期間,楊燕山等5人被控前往台中、宜蘭等地酒店或私人招待所,接受陳姓男子等9名廠商招待有女陪侍、提供傳播妹陪侍的邀宴共計11次,不法利益達新台幣25萬餘元,楊燕山另接受業者性招待5次,讓業者得以在工程驗收順利通過。
林勇州並在辦理標案時,接受廠商賄賂12萬餘元,另外,楊燕山、許朝欽及許瑞麟接受廠商酒店及住宿招待,還詐領差旅費。
案經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後,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台中市調查處及南投縣調查站共同偵辦,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楊燕山等5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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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楊燕山等5人本應遵守公務員相關規範,卻未能廉潔自持、盡忠職守,收受承攬廠商或相關人員招待飲宴等不正利益,嚴重破壞官箴,並損及全國公務員信譽操守及政府形象。
法官審酌除林勇州外,其餘人皆坦承犯案、繳回犯罪所得,判處楊燕山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林勇州9年6月、褫奪公權5年,許朝欽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40萬元,許瑞麟1年11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5萬元,王建忠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卞金峰)1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