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內/借鏡歐盟卻慘遭炎上!數位中介法問題不只在法條

▲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規定大型平台如臉書等卻遭全台輿論炎上只好踩剎車退回。(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際中心楊智傑/特稿-2022-08-25 17:33: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導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PTT、Dcard、LINE等網路平台的違法或不實訊息,卻因為引發輿論強烈反彈、擔憂箝制言論自由而在還沒送進行政院前緊急踩剎車。其實數位治理難題不僅發生在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大量援引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英國《網路安全法》草案(Online Safety Bill)等歐洲國家治理規定,目前數位中介法草案顯然不是完備也不足以說服國人,但在此之前我們也可以先參考國外規範回頭反思台灣缺的到底是什麼、管的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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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台灣人素來以亞洲言論、經濟、新聞最自由的區域自豪,但也因如此從2013年起台灣一直是受到境外假消息侵擾最頻繁的國家,截至今年已經連續9年蟬聯冠軍;不僅如此,台灣社會又屢屢發生數位性暴力事件,例如詐騙年輕女性拍攝私密影像並販售、以Deep Fake技術「換臉」製作假色情影片,近來國人高度關注的柬埔寨人口販運,受害者也往往是透過社群媒體甚至求職網站上看到的高薪徵人廣告因此誤入陷阱。

▲數位性暴力、網路詐騙、假消息干擾,這些問題都需要法條解決,但事件過了之後人們還記得嗎?(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有了以上種種先例,不分黨派的政治人物,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都在爭議當下高呼要求政府立法管制網路平台,但同樣是要求網路科技公司更積極管理平台上的非法內容,為何數位中介法還在草案階段就引起強烈反抗,撇開不理性的支持或反對,或許我們可以先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的條文與應用開始看起。

歐盟2018年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普遍被認為是史上最嚴謹的個資法,法條將個資保護視為歐盟公民的基本權,但對臉書、Google等公司蒐集個資與數位足跡的作法基本上沒有多少作為,是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令;數位服務法(DSA)的制定則是「指導型立法」,各會員國須依法令規範各自評估國內狀況,例如在其他成員國中在特定情況如諷刺下指他人為「納粹」,但在德國考量到歷史與國族民情將會被視為仇恨言論。

此外,歐盟數位服務法管轄範圍不分是否為歐盟本土或跨國企業,但凡在歐盟地區營運者都在法令範圍內。這些網頁代管服務、中介服務、線上平台,尤其指規模達歐盟人口1/10,也就是超過4500萬用戶的「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Platforms)及「非常大搜尋引擎」有著較多規範,除臉書母公司Meta旗下的臉書、Instagram、Google、推特(Twitter)等企業超過門檻外,字節跳動(TikTok)、蘋果(Apple)、亞馬遜(Amazon)、微軟(Microsoft)與Spotify都位列其中。

▲歐盟2018年率先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規則》,對臉書等大公司卻沒有實際作為。(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法條主要規範如何篩濾、審查內容(moderate content)、如何處理廣告、如何運用演算法,其中審查內容部分主要回應「非法內容」如恐怖主義、兒童色情等,例如規範業者應於收到主管機關認定的特定違法內容下架令後於一小時內快速下架;廣告部分規範禁止將消費者的性取向、種族、宗教等個人敏感資訊用於投放廣告,也禁止針對未成年人投放目標廣告、禁止靠使用者介面設計「暗黑模式」誘導用戶勾選訂閱電子報或刻意設計很難找到取消訂閱付費項目等技巧。

歐盟地區的數位服務商若違法將遭罰款,罰款金額則可高達其年度總營業額6%,然而批評者多半認為,對於大型平台業者來說這只是淪為一筆額外繳給政府的「稅收」,對於實際管理並無幫助,超大型平台業者本身也更有足夠資源加強監管、外部和獨立審計;台灣的數位中介法同樣定義總人口的1/10,也就是230萬有效用戶,作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這些平台必須每年進行系統性風險評估、辦理獨立稽核作業等,但沒辦法進行強制管理、去中心化的中小型本土社群如PTT、Dcard、維基百科等,若比照大型平台辦理則形同強迫關站,若不比照辦理孳生的問題恐怕更嚴重,台灣現行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大量採用類似歐盟《數位服務法》的條例,但歐盟主要對抗的是美國企業網路霸權旨在保護使用者,但台灣中小本土平台服務供應商卻「掃颱風尾」被列管其中並不適宜。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懶人包。(圖/NOWnews製表)
脫歐的英國也在去年提出《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草案,並公告由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 Ofcom)擔任網路內容之獨立監管機關。法案同樣針對數位治理與網路有害內容進行管制,其中違反特定法律規定的內容被列為優先處理項目,包含兒少虐待或性剝削、仇恨犯罪、恐怖主義、報復性色情等不法內容,平台必須採取「最少化呈現」(minimise the presence)並在確認後移除相關違法內容降低傳播效果。

法案也規範了若使用者內容被移除構成侵犯言論自由或隱私權時,可以向通訊管理局進行申訴;而業者本身若違反規範則得承擔相當其全球營業額10%之罰鍰與刑事責任,境內境外業者皆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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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網路安全法草案目前與台灣一樣處於審理階段,不過若完成立法料將改善過去數位平台服務欠缺外部監督的困境;然而台灣眼下的困境是輿論認為作為專責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儼然成為「數位東廠」,草案第18條更賦予行政機關得在法院裁定前,就能對網路言論「直接下架」或「加註警語」的權限,無法解決機關獨立性的質疑。

比較國內外法案,歐盟《數位服務法》治理精神主要抗衡大型平台的網路霸權,除了因地制宜的詳細規範參照各成員國國情外,要求治理機構與平台遵守公正、透明原則,英國《網路安全法》同樣針對數位治理提出層級化規範,行政機關權限有所規範,使用者亦可向獨立監管單位提起救濟程序;然而台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礙於草案仍有修正空間加上輿論反彈因此灰溜溜地踩了剎車,這種做法雖然符合大眾要求的退回審視,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獨立機關,草案根本還沒送進行政院院會就被院長和執政黨團聯手「宣布擋下」,恐怕傷害的只是NCC的中立性,未來就算推動相關專責機關恐怕也無法聚焦討論《數位中介服務法》,而是再度落實執政黨建立「數位東廠」的質疑聲浪。除了法條本身內容有瑕疵外,民眾是否真的能夠信賴獨立監管機構或許是這次《數位中介服務法》大炎上背後更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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