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2018年實施《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普遍被認為是史上最嚴謹的個資法,法條將個資保護視為歐盟公民的基本權,但對臉書、Google等公司蒐集個資與數位足跡的作法基本上沒有多少作為,是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令;數位服務法(DSA)的制定則是「指導型立法」,各會員國須依法令規範各自評估國內狀況,例如在其他成員國中在特定情況如諷刺下指他人為「納粹」,但在德國考量到歷史與國族民情將會被視為仇恨言論。
此外,歐盟數位服務法管轄範圍不分是否為歐盟本土或跨國企業,但凡在歐盟地區營運者都在法令範圍內。這些網頁代管服務、中介服務、線上平台,尤其指規模達歐盟人口1/10,也就是超過4500萬用戶的「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Platforms)及「非常大搜尋引擎」有著較多規範,除臉書母公司Meta旗下的臉書、Instagram、Google、推特(Twitter)等企業超過門檻外,字節跳動(TikTok)、蘋果(Apple)、亞馬遜(Amazon)、微軟(Microsoft)與Spotify都位列其中。
脫歐的英國也在去年提出《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草案,並公告由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 Ofcom)擔任網路內容之獨立監管機關。法案同樣針對數位治理與網路有害內容進行管制,其中違反特定法律規定的內容被列為優先處理項目,包含兒少虐待或性剝削、仇恨犯罪、恐怖主義、報復性色情等不法內容,平台必須採取「最少化呈現」(minimise the presence)並在確認後移除相關違法內容降低傳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