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鐵道拍火車挨罰1萬元!男子不服氣提訟 法院判敗訴

▲高姓男子於109年間侵入台南市永康、新市間的台鐵軌道拍照蒸汽火車頭,被依鐵路法開罰新台幣1萬元。高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高男敗訴。(示意圖/取自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TRA臉書)
中央社-2022-08-09 11:39:3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高姓男子於109年間侵入台南市永康、新市間的台鐵軌道拍照蒸汽火車頭,被依鐵路法開罰新台幣1萬元。高男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高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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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高男於民國109年10月17日10時50分許,在台鐵新市、永康站區間,為了拍攝蒸汽火車頭進入軌道區行走鐵路路線範圍,被鐵路警察局認定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處以最低罰鍰罰1萬元。高男不服,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高男主張,他在電桿以外的範圍以長鏡頭拍攝,PO到個人臉書,不小心設定到公開,遭人截圖檢舉,現場沒有人、事、物證及監視器、側錄器的情形下,鐵路警察局以臉書截圖推測他由烏水橋平交道或攀越圍籬進入,並無實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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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根據鐵路警察局移送卷證所附民眾檢舉照片等證據,高男確實有於鐵路路線範圍內的電桿處拍攝,屬於侵入軌道區域的行為,對高男依法裁處並無不法。

北院指出,高男於警詢時承認侵入軌道區域內,因當天有蒸汽火車頭的活動,想留下一個鐵道紀錄,並非故意要侵入,但行人本不得侵入軌道區通行,為一般具正常智識經驗者均得知悉,交通部開罰有據,判決高男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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