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法官兼庭長陳義仲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情事,有損法官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全數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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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在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110年1月底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陳義仲從92年起到100年間,擔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而翁茂鍾為台南地區知名商人,其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在86年7月間曾經媒體大幅報導,從87年到103年的10多年期間,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有多起重大矚目訴訟案件,陸續在法院審理中。
監察院說,陳義仲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
監察院表示,就算依陳義仲自陳,從96年8月起已知悉翁茂鍾涉有炒股案情事,卻仍有與翁茂鍾見面。按司法官的行為應從嚴規範,只要讓客觀第三人覺得有不公正之虞、對司法公信有危害可能時,只要「有可能性」、「有危險」就應禁止,如往來對象已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危險性已提升就應有所切割。
監察院指出,陳義仲行為使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由外觀上整體觀察,易產生法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印象,對法官應保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產生質疑,核有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說,經監委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陳義仲身為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
監察院表示,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2日上午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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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也說,陳義仲違失行為與其當時職銜、所處地位與因應措施等情狀,都與翁茂鍾相關,可見以上各行為間具相當關連性,各該違失行為具有繼續性及一體性,依「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應就多項違失行為綜合考量,並為單一評價,因此應以最後發生的違失行為終了日,起算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的違失行為,是否已逾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並不阻礙懲戒程序的發動,監委彈劾權之行使,在憲法與監察法都沒有彈劾時效規定,也沒有像刑事訴訟法中,逾越追訴時效時應為不起訴處分的規定。因此對於重大違法情形,監委自當行使憲法賦予的彈劾權,以達成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目的。(編輯:楊蘭軒)1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