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桃園蘇姓男子暗巷持刀強盜19歲網咖店員致死,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全盤審酌後,改判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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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判決書指出,蘇男以打零工維生,與家人關係疏遠,平日睡在公園或住網咖;民國109年3月間,蘇男因缺錢花用,攜帶水果刀徘徊在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巷弄間,伺機尋找對象強盜財物。
蘇男見一名年輕男子經過,即亮刀要脅交出財物,雖然此時已認出對方是平日消費網咖店的劉姓員工,仍不顧對方抵抗而持刀揮刺;劉男趁隙逃離後因傷重倒地,經附近商家報警送醫急救仍不治;蘇男則在犯後半小時,持刀赴派出所自首。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蘇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無期徒刑,但遭三審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指出,蘇男犯罪手段屬嚴重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生命喪失,使被害人家屬遭受至親喪命悲痛,為免睹物思親而搬家,蘇男未實際彌補或賠償家屬,屬不利量刑事項。
更一審考量,蘇男沒有前科紀錄,本案也無足夠積極證據認定蘇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且蘇男坦承犯行,也當庭向被害人家屬致歉等,均屬有利量刑事項;蘇男符合自首規定,且並非出於不真誠的動機,依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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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認為,一審判決並未通盤審酌有利、不利量刑因素,量刑難謂允當;更一審指出,被害人家屬請求判處死刑,但法院全盤審酌後認為應排除死刑的適用,依強盜殺人罪,改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檢察官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