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大社科院學倫會駁回蘇宏達迴避一案,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表示,律師團收到公文後將在法定期限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對台大駁回迴避的決定,提起覆決,以防杜「未審先判」的偏頗瑕疵,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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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說,台大駁回迴避的決定,並未詳述理由,且做成決定的委員,均是召集人蘇宏達所聘任,明顯球員決議案裁判,駁回決定顯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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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指出,台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教授日前寫信認定林智堅論文一案為「醜聞」,甚至於聯合報頭版頭條報導,營造輿論定罪的政治審判,這就是未審先判的明確偏頗。依據《專科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及《行政程序法》第33條,有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都是法律上應迴避的依據。
黃帝穎強調,台大碩博士學倫要點第一條開宗明義寫道,應「公正客觀處理程序」,蘇宏達教授還沒看到公證書等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就未審先判稱「醜聞」,依法本應迴避,因此律師團在收到台大公文後,將依法提起覆決,堅守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