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6年之久的國務機要費案,前總統陳水扁夫婦等人均不認罪,僅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扁嫂助理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認罪;日前立法院已修法,通過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15)日宣判,陳水扁免訴,扁嫂吳淑珍因洗錢罪,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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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子陳致中判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扁媳黃睿靚判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扁嫂助理蔡銘哲8個月減刑到4個月、褫奪公權1年。
其他相關涉案人包括,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皆免訴。
2006年間,陳水扁家族被控涉以假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經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包括: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洗錢案共四大案,經併案及來回發回、審理後,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等多起弊案遭判20年定讞,2010年12月2日發監執行,2015年1月5日獲准保外就醫至今。
至於尚未定讞的偽證案、二次金改、國務機要費案,高院自2014年起陸續裁定停審,此外扁另涉隱匿國家機密、洗錢案,北院也裁定停審。由於過去5、6年來,扁常常出現在政治場合,高院才決定恢復審理。
本次更二審的審理範圍,包含:國務機要費案的侵占、以不實清冊詐取、使用他人發票等手法,以及洗錢案的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利用他人帳戶海外洗錢。
但高院審理期間,扁在今年4月7日舉行國際記者會,公布21項機密外交因公支出項目,強調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阿扁不是貪汙的人;立法院則在5月30日三讀修正《會計法》,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總統蔡英文於6月15日公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另也規定,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然而,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指控,扁等人以不實犒賞金冊、不實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才是全案爭點,而非有沒有21項支出,在被告等人請領的時候,犯罪行為已完成,跟事後如何花用無關;扁自2000年至2004年,共溢領1億餘元,扁提出的21項支出,僅9項與外交有關,其餘項目則採擠牙膏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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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吳淑珍把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賄款,透過陳致中、黃睿靚的人頭帳戶匯至海外多個銀行,隱匿犯罪所得,涉犯《洗錢防制法》;馬永成、林德訓涉犯《刑法》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詐取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