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大鑫資訊公司涉嫌未經核准進口中國製快篩試劑,混充美國製富樂家用快篩販售牟利,執行長黃南競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高院今天認定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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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新聞資料表示,大鑫在今年獲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專案輸入由美國Laboratories,Inc.製造,且已獲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緊急授權使用的「富樂家用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Flowflex COVID-19 Antigen Home Test」後,隨後得標國防部軍醫局、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採購標案。
後來,有民眾發現,在取得的「富樂家用新冠抗原快速檢測試劑Flowflex COVID-19 Antigen Home Test」與美國Laboratories,Inc. 所生產製造已獲FDA緊急使用授權(EUA)者不同,且與採購機關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等,所定採購規格「美國製」不符。
新竹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幹員於6月13日發動搜索約談,並扣得快篩試劑約45萬支,以黃南競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等,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公司負責人朱壽暉新台幣100萬元交保。
黃南競不服羈押處分,提起抗告主張,本案犯罪主體為朱壽暉,他其實是受害人,而且沒有任何犯罪所得與他有關等語。抗告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今天認定,黃南競自陳代大鑫公司購買的快篩劑為中國製造,知悉需安排人手將外盒MADE IN CHINA標籤撕下,且黃男主導訂購事宜,對於向艾康公司訂購的快篩劑為何型號、有無取得美國EUA核准等,應該沒有不知道的理由,本件佯以獲得美國EUA核准,向衛福部申請核可輸入而於國內販售,涉犯詐欺取財、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標記、醫療器材管理法的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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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黃男對涉案情節避重就輕,本件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且黃男有叮嚀同案李姓被告「注意手機」等指示疑似湮滅證據,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
高院表示,依證人所述,黃男之前曾因堅持輸入於法不合的快篩劑而自某家公司離職,之後再與大鑫公司合作,從事本案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黃男空言否認參與本案犯行,難認有理由,抗告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編輯:方沛清)11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