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因太流登記爭議,認經濟部行政作為對他不利,起意請託立委用監督、質詢經濟部、議決法律案等職務行為,來鞏固或取回太流經營權,並陸續交付金錢請託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還與徐永明期約。北院認為,蘇震清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10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2580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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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珮禎表示,合議庭認定,蘇震清於2012年間,為李恆隆召開會議,邀請經濟部官員到場質詢太流公司申請股東會辦理進度,之後雙方形成長達5年的行賄模式,由蘇主動索取金錢,並用質詢、提案等職務行為,持續為李恆隆謀求在太流公司案上的權力及利益;2013年交付230萬元、2014年交付300萬元、2015年交付200萬元,總計收取2580萬元。
合議庭認為,蘇震清犯案時間長達5年,還主動索賄,金額逐年增加,且高達2580萬元,衡量其作為、對價職務行為的內容,認為在責任刑度上應落在中間偏高,審酌蘇震清無前科、素行看起來良好,但他否認犯行,還辯稱跟李恆隆間是借款或是單純的選民服務來辯解,犯後態度不佳,另衡量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應從重量刑。
北院調查,廖國棟於2015年3月至2020年邀集經濟部官員召開協調會,質詢經濟部或提案凍結預算、提案公司法修正動議等職務行為,另在2019年間協助、邀請經濟部官員參加外觀上看起來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召開的公聽會,實際上卻是立委質詢官員的公聽會,陸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轉交廖國棟助理丁復華現金,2015年交付300萬元、2018年交付100萬元,其中30萬元分給丁復華。
另外,2019年交付100萬元2次,2020年交付100萬元,其中50萬元交給丁復華;2016年另交付丁復華50萬元,總計廖國棟收取620萬元,丁復華收取180萬元。
廖國棟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8年6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620萬元沒收;丁復華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1年10月,緩刑4年,支付公庫10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180萬元沒收。
北院調查,李恆隆、郭克銘規劃東吳大學公聽會,本想由東吳大學跟徐永明合辦,再透過立委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立委於會中質詢官員,再由陳情人李恆隆及學者補充,形塑經濟部經濟部對虛而不實的資料,作為太流公司增資登記的基礎,毫不作為的形象,再透過媒體報導,做為日後他提起ASTEP國際仲裁的基礎。郭克銘向梁文一請託陳超明出席公聽會,還要求經濟部出席,陳超明後來無法出席,梁文一以陳超明國會辦公室名義通知經濟部,聯繫官員出席,但官員回復,那是私人學術研討會,不派人出席。
郭克銘發簡訊給梁文一,強調希望讓當時的司長李鎂或次長王美花出席,約定要給200萬政治獻金;陳超明後來打電話給當時的部長沈榮津,但電話沒打通,之後再打給國會聯絡人,要求經濟部派人出席公聽會。李恆隆認為,做得不夠好,只交付50萬元給梁文一、匯款100萬元給陳超明。
陳超明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00萬元沒收;梁文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5年,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50萬元沒收。
2019年12月2日,李恆隆、郭克銘和徐永明會面後,談妥如何辦理公聽會,並以此換取政治獻金,達成賄賂期約,但事後徐永明改變心意,未按約定執行,只有幫忙借用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並在公聽會發言5分鐘,內容還跟太流公司無關,李恆隆認為徐永明沒有照約定執行,不給政治獻金,徐永明僅成立賄賂期約的犯罪行為,處7年4月,褫奪公權3年。
趨勢民調總經理吳世昌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6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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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恆隆犯下4個交付賄賂罪,應執行1年2月,如易科罰金,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0萬元,褫奪公權3年;郭克銘犯3個交付賄賂罪及業務侵占罪,得易科罰金部分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2年徒刑,緩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