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蔡姓女子,去年間申請上清華大學,但卻因憂鬱症,入學前在租屋處輕生身亡,事後陳姓房東以蔡女自縊,導致房價減損,向蔡女父親求償1000萬元,案經審理,地方法院認為,蔡女輕生前並沒有預見此舉會導致房價減損,故駁回房東訴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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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蔡女於2020年10月間,向陳姓房東租屋,租期到2021年8月,但在去年3月間,即在屋內輕生死亡,對此,房東指出,蔡女輕生讓房屋變成凶宅,鑑價後減損價值至少1440萬元,故要求蔡父賠償1000萬元。
蔡父則表示,女兒國、高中時期曾遭同儕霸凌,讓其身受憂鬱症所苦,長期需就醫服藥,恰好前年間,又發生親人過世等變故,導致她疑似罹患器質性腦病變,同時也強調,女兒求死時,缺乏對外界事物的識別能力及判斷,已喪失自我控制能力,沒有想要藉自殺減損房價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另外蔡父也反駁,女兒所租房間僅3到4坪,對房屋整體價格影響輕微,況且影響房價本就有眾多因素需考慮,無法根據鑑定師的鑑定,作為價值減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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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決指出,蔡女過往曾有多次輕生、自殘紀錄,依病歷資料顯示,蔡女輕生後,往往對於事發經過毫無記憶,可見她在尋短時已欠缺認知能力,難認其與房屋貶值有間接故意的關係,因此駁回房東請求,全案可上訴。(編輯:陳苾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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