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0日電)苗栗縣一名男子僱工修剪住家外緊鄰省道的大樹,不料,鋸倒的樹幹倒向馬路時,砸中行經該處的女騎士導致送醫不治,男子遭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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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副分局長張中今天說明,這起案件起因為吳姓男子(53歲)住家緊臨省道台13線,因植栽樹木恐影響路旁高壓電線及省道用路安全,僱工加以修剪,過程中,修剪的樹木枝幹突然掉落,砸中廖姓女騎士(58歲)頭部,女騎士當場人車倒地,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於2020年6月間為修剪路旁樹木而有占用該路段北向車道施工需要,理應事先向公路主管機關、公路總局苗栗工務段申請許可,也應在封閉施工處設置「前置警示區段」、「漸變區段」,並妥為設置警示駕駛人前方施工狀況、引導改道等相關標誌。
判決書中提到,吳男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臨時性路權許可即逕自封閉台13線北向車道路段,且僅放置2個併排交通椎在道路上,由受僱工人在駁坎上方砍樹,他則站在道路前方,以手勢指揮示意該路段不能通行,致使女騎士沿雙黃線繞越該處時,被突如其來的倒塌樹木砸中,女騎士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後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經急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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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吳姓男子過失及肇事因素明確,衡酌犯後雖承認犯行,但迄今仍未與女騎士家屬達成和解、調解,或道歉等其他彌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之舉措,也未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吳男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苗栗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使用道路辦理婚喪喜慶或施工,占用道路部分,需向相關單位申請路權,並於適當位置設置交通維持設施及指揮,確實於現場擺放警告標誌等適當設施,用以提醒用路人注意前有施工狀況,使用路人預先調整及降低車輛之行車方向與速度,以避免意外發生。(編輯:張銘坤)1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