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毒駕意外,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並全面開罰,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軍人則提高10萬至2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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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跟酒駕一樣,毒駕肇事發生在國軍,也會斲傷部隊戰力;2法案修正,是為了防止毒駕,並明確化違法要件,保障社會安全有其必要。
法務部指出,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的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
法務部說,《刑法》第185條之3修法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國家的立法精神研擬,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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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草案部分,國防部指出,毒駕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40萬元;致人於死,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至重傷者,最重處,處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若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至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若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